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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 第19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配置軍官士官應徵得原軍種、官科之同意,配置時間以三年為限;超過三年時,應依法轉任;轉任後非經原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同意,不得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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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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