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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 第34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國外留學人員回國任職之其他人事處理,規定如下: 一、除軍售在職訓練人員外,留學時間在六個月以上者,或回國後預定派任與現職不同之職務者,一律開缺,並依其隸屬分別調為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入學學員。 二、各單位實施人員分類任職檢查時,應將留學人員管制任職狀況,列為檢查項目之一,以防杜任職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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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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