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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軍官、士官得依作戰需要,實施軍種間相互配置任職,規定如下: 一、本單位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他軍種軍官、士官。 二、聯合部隊、聯合參謀單位或其他非軍事機構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各軍種軍官、士官。 同軍種內之官科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他官科軍官、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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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