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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12條

代辦處代辦之電信業務項目由管理局指定之。其業務之處理及收資辦法, 代辦處應遵守有關電信法令之規定辦理。 未開放市內電話交換業務之代辦處,用戶得申請裝設代辦處專線電話供其 收發長途通話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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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