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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2條

各區電信管理局在其轄區內得視業務需要,設立電信代辦處 (以下簡稱代 辦處) 已設電信局之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如有增設代辦處之需要時,應由當地 電信局申述理由,報請主管電信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核辦。未設電 信機構之區域,得由當地鄉鎮公所向主管管理局申請設置電信代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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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