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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6條

商號承辦之代辦處,因商號遷移,終止營業或其負責人死亡,須另委託他 人承辦時,應由指導局洽請當地鄉鎮公所推荐適當代辦人,經管轄局履勘 後核辦,並報管理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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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