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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9條

代辦處所用話機線料,應由有關電信局或機線工務段撥供並派工裝設,於 裝設後由代辦處逐項點收簽章給據,停止代辦時,由有關局段核點收回, 如有損壞遺失,應負賠償責任。但因年久自然損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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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