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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16條

代辦處所有報話營收,應妥為保管,並按規定之報解營收日期將款項送交 指導局,如有溢收或短收報話等費,由指導局通知代辦處退還或補收之, 其未能補收者,應由代辦處負責賠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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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