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代辦處規則
› 第3條
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3條
代辦處由區管理局依序委託當地機關、團體、殷實商號、私人或洽商相關 郵政管理局交由當地郵局承辦之。 設置代辦處所需場地,應由代辦人免費提供。但設置鄉村市內自動電話所 需之土地及房屋由管理局覓購興建。 委託私人承辦者,須經由鄉、鎮公所推薦具備相當學識及品行端正之人選 ,承辦前須先赴指導局實習各項有關業務,經指導局評定實習成績合格後 ,方得委託承辦。 曾代辦電信業務有拖欠應繳營收之情事者,或因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或受禁治產之宣告者或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均 不得委託承辦。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電信代辦處規則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