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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8條

代辦處工作人員,在開辦前應先至指導局實習,其實習期限視代辦業務種 類及代辦能力,由指導局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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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