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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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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17條
代辦處收支款項,應按月造送收支報解清單一式四份,以一份留底,三份 於規定期前送指導局查收,其收支款項由指導局作為本局收支列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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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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