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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18條

代辦處應將每月收據存根、來去報底及有關單據於規定日期前送指導局代 編各種報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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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