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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23條

代辦處如因當地已普遍裝設電話致業務量減少,或因其他原因致無設置代 辦處之必要時,得由指導局報請管理局核准後撤銷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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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