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 第10條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0條

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提供用戶保留原使用電信號碼移轉至自己經營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行動寬頻業務使用。 前項經營者於提供該移轉服務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電信號碼移轉作業計畫(含實施業務範圍、移轉程序、移轉日期及日移轉量最大值等)。 二、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號碼可攜辦法)所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出具之電信號碼移轉作業系統測試合格證明文件。 第一項經營者受理用戶申請電信號碼移轉作業,有關移轉改接、縮短作業流程及通報內容,準用號碼可攜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項及第八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經營者依規定核准移轉使用後,用戶終止使用其電信號碼時,應將該電信號碼歸還原獲核配之經營者;其作業程序準用號碼可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經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許或許可,並發給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第4條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用戶號碼、識別碼及編碼之信號點碼,應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核配;變更時,…第5條籌設者於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第6條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電信號碼…第7條第二類電信事業依下列規定取得電信號碼︰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之撥號選接服務網路之識別碼或…第8條主管機關受理電信事業申請核配電信號碼案件之審查與核配基準如附件。第9條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或自行終止其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11條經營者於主管機關核配用戶號碼後,應訂定除物聯網號碼外之黃金門號選號原則,並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第12條籌設者或經營者為新型態電信服務或新技術之研究、測試所需,得檢具實驗或研究等用途相關文件,向主…第13條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一、申請之電信號碼服務類別非屬其特許或許可之業務範圍。二、…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配電信號碼:一、用戶號碼使用數量未達最低使用率標準。二、檢具之資料不…第16條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電信號碼,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提供核准業務範圍外之其他用途。二、配合主…第17條籌設者或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其獲核配電信號碼之一部或全部:一、獲核配之號碼單…第18條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將整批出租予第二類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之統計資料,報…第19條整批出租電信號碼予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及所獲配電信號碼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第20條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用戶號碼,應符合便利使用者及號碼有效使用之原則。籌設者或經營者應按月更新租…第21條主管機關得委託他機關(構)辦理本辦法所定電信號碼資源之核配、調整、收回及其相關管理作業。受委…第22條受委託管理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且須為電信事業以外之法人。前項所稱之法人需符合…第23條籌設者或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第2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看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