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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20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用戶號碼,應符合便利使用者及號碼有效使用之原則。 籌設者或經營者應按月更新租用及退租之用戶號碼統計資料,並至少保存三個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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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