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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配電信號碼: 一、用戶號碼使用數量未達最低使用率標準。 二、檢具之資料不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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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