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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 第14條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之電信號碼服務類別非屬其特許或許可之業務範圍。 二、申請核配電信號碼之經營者已申請暫停營業中,或現已為暫停或終止營業。 三、有違法使用電信號碼之情形,未改正。 四、未繳清電信號碼使用費或依本辦法應繳之罰鍰。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項所定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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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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