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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他機關(構)辦理本辦法所定電信號碼資源之核配、調整、收回及其相關管理作業。 受委託管理者負責管理作業項目應包括: 一、電信號碼資源核配、調整及收回。 二、監管電信號碼資源充裕度。 三、預測電信號碼資源需求量。 四、製作電信號碼資源相關核配現況表或統計表。 五、協調各經營者(含籌設者)間之電信號碼申請作業。 六、建議提升核配電信號碼資源效率之方案及其實施機制。 七、維護電信號碼資源網站,除將電信號碼資源之分配情形、統計資料等公告外,並應每週更新該公布資料至少一次。 八、研究國內外有關電信號碼資源管理及應用之相關議題與發展。 九、其他主管機關委辦事項。 受委託管理者應每年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業務報告;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受委託者提供業務相關情形說明及建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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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