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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5條

籌設者於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表。 二、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籌設者於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識別碼或信號點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表。 二、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介接點位置及其信號方式、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籌設者未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前,得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供公眾電信網路系統測試所需之電信號碼;測試用電信號碼使用期限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或籌設許可期限,或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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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