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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特許或許可,並發給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執照之電信事業。 二、籌設者:指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籌設同意書而未取得特許執照者。 三、電信號碼:指維持公眾電信網路互通、識別、交換及控制等正常運作所需之識別碼、用戶號碼、編碼等。 四、識別碼:指於公眾電信網路內用以識別網路、路由或服務等之電信號碼。 五、用戶號碼:指用以提供用戶電信服務使用之電信號碼。 六、編碼:指供控制公眾電信網路路由及交換訊息之號碼。 七、黃金門號:指具有一定排列規則、特別意義或容易記憶之用戶號碼。 八、受委託管理者:指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電信號碼之核配、調整、回收及其相關管理作業之機關(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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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