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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36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五款性別事件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解聘必要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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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