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4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44條

校事會議、性平會或教評會於審議過程,發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有調查程序重大瑕疵者,得報請主管機關確認後,以書面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AI 白話解釋
← 第43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