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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42條

教師屬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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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