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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4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43條
行為人於教評會陳述意見時,學校至遲應於七日前,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學校依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時,行為人於該會議陳述意見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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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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