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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4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45條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學校作成解聘以外之終局處理時,得考量行為人身心狀況及違法情節輕重,附帶安排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或另協助行為人接受學校或主管機關開設之三小時以上十二小時以下之輔導管教、情緒管理或其他適當課程。 前項規定協助安排之事項,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學者專家、律師或其他具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為之。 第一項協助安排之事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載明實施方式及執行期間,並通知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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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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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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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教師屬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予以解聘。
第43條
行為人於教評會陳述意見時,學校至遲應於七日前,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學校依第二十五條第…
第44條
校事會議、性平會或教評會於審議過程,發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有調查程序重大瑕疵者,得報…
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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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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