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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41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者,學校應視所涉情形自調查確認後,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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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