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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38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非性別事件規定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調查確認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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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