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3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37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學校應自知悉判決或該款所定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之日起,十日內提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性平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應依判決或裁罰處分認定事實及審議,並於審議通過解聘之日起十日內提教評會;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十日內,學校應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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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