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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11條

受聘僱外國人之管理及權利義務事項,屬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者,應依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其餘受聘僱外國人,除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聘僱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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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