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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3條

受聘僱外國人教授外國語文課程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教授之語文課程應為其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學科、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者,應具有實質工作專長之相關經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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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