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 第12條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12條

適用教師法規定之受聘僱外國人,有教師法所定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情事之一者,學校應依該法之規定,予以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