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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以下併稱學校、機構)聘僱應經工作許可之外國人(以下簡稱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屬學校者,不適用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 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包括公、私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及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之受託學校。 第一項所稱受聘僱外國人,不包括取得永久居留且依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一條
規定取得勞動部核發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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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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