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4條

學校、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前,應先依實驗教育計畫或經營計畫擬具載明聘僱目的、人數及從事工作之聘僱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學校、機構聘僱外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護照影本。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學歷及經歷之證明文件。 四、載明受聘僱外國人之職稱、聘僱期間、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聘僱契約書影本。 五、經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或複審通過之經營計畫。 六、經核准之聘僱計畫。 七、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八、學校、機構之立案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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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