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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時,應通知外交部、勞動部、內政部及學校、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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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