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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10條

科學實驗室分設三組,其職掌如下: 一、綜合組 (一)科學器材之申購規劃事項。 (二)科學器材之管理、保養及維護事項。 (三)全校性活動之照相支援事項。 (四)其他有關科學實驗綜合業務事項。 二、生理化學組 (一)生物、生理、化學、法醫等學科實驗之規劃與推動及鑑定事項。 (二)協助政府機關之生理、化學鑑定事項。 (三)其他有關生理、化學業務事項。 三、物理組 (一)物理、痕跡、電氣、文書、照相、驗槍、指紋與心理測謊等學科實驗之規劃、推動及鑑定事項。 (二)協助政府機關之物理鑑定事項。 (三)其他有關物理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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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