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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19條

學生(員)總隊分設一至三大隊,其職掌如下: 一、學生(員)軍訓之實施及考核事項。 二、學生(員)生活輔導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三、學生(員)實習幹部之輔導及考核事項。 四、學生(員)精神教育之配合實施及考核事項。 五、學生(員)文康及課外活動之配合輔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學生(員)軍訓及生活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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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