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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7條

學生事務處分設三組,其職掌如下: 一、訓育組 (一)訓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學生(員)精神教育、心理輔導之策劃、督導及成效考核事項。 (三)學生(員)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導師制之推行及學生(員)個案輔導之策劃、成效考核事項。 (五)受理學生申訴案件並提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事項。 (六)訓育叢書、學生(員)手冊及有關表件之印製、分發、管理事項。 (七)警大月刊之編輯出刊事項。 (八)學生獎學金之審查及管理事項。 (九)籌辦各項慶典、紀念會活動事項。 (十)其他有關訓育業務事項。 二、教練組 (一)有關軍訓、護理、體育、警技課程等訓練計畫之擬訂及考核事項。 (二)學生參加校外各種體育、警技競賽之集訓及輔導管理事項。 (三)學生入伍教育及預備軍官分科教育協調辦理事項。 (四)體育、警技教材之編印事項。 (五)運動器材之申購及管理事項。 (六)運動場所及靶場之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教練業務事項。 三、課外活動組 (一)課外活動計畫之擬訂、執行、輔導及考核事項。 (二)社團之輔導、管理及考核事項。 (三)播音工作之輔導及考核事項。 (四)各種捐獻、救濟活動之策劃執行事項。 (五)校際參觀活動之策劃及接待事項。 (六)其他有關課外活動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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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