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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22條

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專任教師中具法律、教育、心理等專業素養者遴選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評議有關學生申訴案件;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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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