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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校長就教師、教育學者、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遴聘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不服其他決定之申訴事項;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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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