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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 第14條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14條
各學院、系、所職掌如下: 一、本學院、系、所學術研究之規劃及實施事項。 二、本學院、系、所教師聘任、解聘之建議事項。 三、本學院、系、所科目學分與課程安排及設計事項。 四、本學院、系、所教學內容、方法之研討改進事項。 五、本學院、系、所學生課業之輔導、見習與實習之規劃及協調實施事項。 六、本學院、系、所相關活動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本學院、系、所教學參觀、考察與見習計畫之擬辦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各學院、系、所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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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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