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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各局處室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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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各局處室組織規程 第36條
秘書、襄理、會計、稽核、副稽核、研究員、副研究員、一等、二等、三 等及四等專員,均視各局處室業務需要,由總裁派充之。 秘書、襄理、會計、稽核、研究員、一等專員,辦理總裁、副總裁及主管 指定或交辦事項。 秘書、襄理、會計、稽核、研究員,得因業務需要及督導便利,兼任科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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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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