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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各局處室組織規程 第37條

各科置科長一人,副科長一人至三人。未滿十人之科置副科長一人;十人 以上未滿二十人之科置副科長二人;超過二十人者置副科長三人。辦事員 、助員、練習員,視各科事務之繁簡配屬之,並得酌用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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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