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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0條

財政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衛生署、國家科學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及主 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依第九條規定先期審查各類概算表,應於八十四 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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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