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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6條

各基金依照預算編列標準,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 (預) 算書表格 式 (附件四) 編製附屬單位概算,繕具三份,於八十四年十月九日前送達 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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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