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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5條

八十六年度非營業循環基金概 (預) 算編製共同項目應行注意事項訂定如 附件三。各基金主管機關得依照上項注意事項所列標準及立法院審查八十 五年度預算質詢時所提注意事項訂定其所屬基金預算編列標準補充規定分 行實施。前項補充規定,不得與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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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