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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7條

各基金有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及科技計畫應加強先期作業,並分別依「政 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五) 及「政府科技計畫先 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六)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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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