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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2條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有關機關對各基金預算,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 ,約集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研考會、財政部舉 行協調會議,並將協調結果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年度計畫及預 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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