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 第9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9條

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核,其與規定 編列標準不符,或收入編列保守、支出編列偏高者,應予覈實修正,除有 具體原因者外,作業賸餘以不低於上年度預算數及前年度決算數為原則。 並提出審核意見,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 ( 格式如附表一) ,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左列事項並應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前送相關機關先期審查: 一、國有財產異動計畫表送財政部。 二、請增減預算員額彙總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彙總表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三、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概算表送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四、各基金申購單價三百萬元以上儀器彙總表及調查表送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又前年度已購單價一百萬元以上之儀器調查表應同時送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俾建立全國儀器資料檔。 五、各醫療機構申購單價三百萬元以上醫療儀器申請表及彙總表送行政院 衛生署。 六、職技訓練經費概算表 (格式如附件二) 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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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