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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8條

各基金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業務情形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 估計表,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及財政部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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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