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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3條

八十六年度非營業循環基金預算重點如下: 一、各非營業循環基金單位 (以下簡稱各基金) 應本著自給自足之宗旨, 以達成基金設置之目的。至所請由庫增撥基金,除屬特殊必要者外, 均不予考慮。 二、各基金應加強精簡組織及員額,以提高用人效益,降低用人成本。 三、各基金應參照過去作業實績,衡酌未來業務需要,妥訂合理之作業目 標,據以核計收入,並力求節約,防杜浪費及不經濟支出,抑減成本 與費用。 四、各基金應審慎規劃及評估資本支出計畫,並考量執行能力,核實編列 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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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